杀人者有抑郁症在审判中是会影响量刑的。抑郁症是可以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2016年比较重大的一个川师大杀人案,凶手就是因抑郁症被认定为具有精神疾病,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其从轻处罚。因此,抑郁症是可以被认定为精神病的,但不能免除刑事责任,只是会从轻减轻处罚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精神病人是否正常,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都需要依法经过司法鉴定程序确认后,才能确定的。要是当事人或当事人家属,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要求重新鉴定一次,尽可能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