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就近申请往来香港或澳门旅游须知
一、申请条件
广西区内居民(南宁市六县:横县、宾阳、武鸣、上林、马山、隆安的居民除外),在南宁市暂住满一年(含)以上的人员,申请前往香港或澳门旅游的,均可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签注(L字签注)。未满十六周岁和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也可以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
二、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一张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提供两寸近期免冠彩色相片一张,并提交广西区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申请人须到广西区内具有出入境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照,照片应当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
3、交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注:户口簿复印件须提交户口簿首页、本人信息资料页及变更资料页;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交身份证正反面;对于身份证在申领、换领、补领期间的申请人要求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4、委托他人代办申请的应提交本人出具的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未满十六周岁的,须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申请,或由监护人代办申请。监护人须交验本人身份证;委托直系亲属代办申请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可向所属单位查询),按干部管理权限或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单位证明可以在《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表格背面的“单位意见”一栏中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也可以按申请表的规定要求另行文出具。
注:属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副处级以上干部,须提交市委组织部批件;副厅级以上在职干部申请须提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件,副厅级以上离、退休干部申请须提交单位党委(党组)批件;副省级以上在职干部须提交中央组织部批件;副省级以上离、退休干部须提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件;属国资委管理的干部,须提交国资委批件;其他人员须提交单位人事或者保卫部门批件。
现役军人应当由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受理机构受理,并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8、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该证。
9、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0、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所有提交的材料和复印件均使用A4纸。
三、审批时限
1、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十五个工作日。
2、再次申请签注:十个工作日。
注: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补齐之日起计算审批时限;需要函调或调查的时间不计在审批时限内。
取证日的计算方法:申请后次工作日开始计算。
四、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二次有效签注40元/件。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项:
1、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材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一人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同类型有效出入境证件(含签注)。
3、在港澳台违法违例、逾期不归等情形,将被限制出境及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