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指代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含义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1”则指“经济补偿金”之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代替提前30日通知。此外,还有“2N”的用语,指代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况下的赔偿金,数额上是经济补偿金的2倍。但需要澄清的是,“N+1”并不是企业任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免死金牌”,并非支付了“N+1”即可高枕无忧,更非所有情况下均需支付“N+1”。
首先,“N+1”仅仅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特殊情形,并非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进行补偿的“标配”。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亦即,企业同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被认定属于违法解除或终止时,企业必须向员工支付“2N”作为赔偿,而非“N+1”。
再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亦即,在企业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员工享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即“2N”,也可以选择不要“2N”的赔偿,而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同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在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非但“N+1”不能解决问题,“2N”也不能奏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