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事项名称: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服务对象: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会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北京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市级
权限划分:区级受理、市级审批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 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复印件1份)
2、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主要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简历(原件1份);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3、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4、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复印件1份)
5、主要办事机构场所的产权证明(如场地是租赁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1份)
6、与北京市保安信息管理系统相链接的必要设备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7、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复印件1份)
8、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 证明(复印件1份)
9、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 管理制度等材料,包括业务、劳资、纠察、勤务保障、工会等专门机构设置及相应人员情况材料和企业发展可行性分析、内部管理制度、拟设立保安服务企业的章程、按保安服务行业标准要求 为客户提供保安服务的承诺书(复印件1份)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
11、申请设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2)押运人员的材料(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 的,包括人员基本情况、岗位确定等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
(3)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的材料以及通信、 报警设备的材料(包括车辆的合法来源、行驶许可证明复印件,车辆集中停放场地和后勤保障证明材料,场地属于租赁的应同时出具租赁合同复印件,能覆盖业务范围内的联网报警所需的通讯、报警器材和设备及无线电管理部门出具的专用频道(非民用频道)使用许可证明)(复印件1份);
(4)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包括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枪支登记及合法来源证明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枪支弹药库证明材料,属于租赁的应同时出具租赁合同复印件;自设金库应出具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金库证明材料,是租赁的应同时出具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1份)
12、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复印件1份)
(2)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1份)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提交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的公证机关文件。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时需携带原件备查。
受理条件: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