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2、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6、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建立气瓶档案管理制度,其中从事充装作业的企业还应当建立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