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和办理有关手续,应当缴纳费用。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2000年12月29日下达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441号)的规定,现将调整后的专利收费标准与减缓比例公布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带*号的可以减缓)
收费项目
(一)申请费
1.发明专利
印刷费
2.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专利
(二)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每年
(三)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四)复审费
1.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专利
(五)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
(六)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七)恢复权利请求费
(八)撤销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
2.实用新型专利权
3.外观设计专利权
(九)无效宣告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
2.实用新型专利权
3.外观设计专利权
(十)强制许可请求费
1.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
(十一)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十二)专利登记、印刷、印花费
1.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专利
(十三)附加费
1.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2.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
3.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项起每页增收
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
(十四)年费
可以减缓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
1.发明专利
1-3年
4-6年
7-9年
10-12年
13-15年
16-20年
2.实用新型
1-3年
4-5年
6-8年
9-10年
3.外观设计专利
1-3年
4-5年
6-8年
9-10年
二、专利收费标准调整后,继续对确有困难的职务发明(单位)和非职务发明(个人)的收费实行部分减缓。减缓项目仍为申请费、发明维持费、发明审查费、复审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等五项。实行减缓的具体条件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费、发明审查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的减缓比例,职务发明由60%调整为70%,非职务发明由80%调整为85%。发明维持费和复审费的减缓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职务发明为60%,非职务发明为80%。
四、专利收费纳入中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中央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