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53号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2016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附计划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目录。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
与申请的林木种苗种类、数量一致。
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提供材料真实、齐全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
提供材料真实、齐全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
提供材料真实、齐全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