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报请审核时,要提交以下内容材料:工程项目名称;占用、挖掘道路的路段、面积、跨越、穿越道路的地点;占用、挖掘、跨越、穿越道路的工程期限;占用、挖掘、跨越、穿越道路施工时所采取的物理安全措施和维护交通秩序与安全的措施,负责交通安全的责任人或者责任单位,中断道路交通时所采取的辅助交通措施等。
验原件
要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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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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