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迁移或由于其它原因需依法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时,应于办理注销缴费登记手续(地税部门)的次日起30日内到省局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一、所需资料
(一)《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
(三)地税部门盖章的《注销社保缴费登记申请审批表。
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签注。
二、办理程序
(一)单位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单位,应自有关单位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需迁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应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二)经办人接收资料后,要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办理注销登记后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并销毁。
三、其它事项
(一)参保单位应先检查单位是否还有在职人员参保、离退休人员领取待遇等情况,如有此类人员存在,应及时办理在职人员停保、待离退休人员转移处理后才予办理。
(二)参保单位办理注销时,应先凭《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表到我局计划财务部核查有无社保欠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先缴清欠款,才能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