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一、贵州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

贵州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二条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且只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以及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参保,只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本人实际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从本人建立个人账户时起历年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之和除以实际缴费年限,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四位。计算公式为: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n/Cn-1+Xn-1/Cn-2+……)/N实缴。其中,Xn、Xn-1、……为参保人员从退休当年至参保建账之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参保建账之年的上一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本人的实际缴费年限,从本人建立个人账户时起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下同)按年计算(缴费月数除以12),不足一年的部分,换算时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二)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见附件,下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条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且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以及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参保,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小于1的,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本人缴费年限×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1)按黔府发〔1998〕34号文件及相关政策规定参保的企业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1+1993年1月1日以后的缴费年限×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缴费年限。(2)按规定从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含转制、调动等)的人员和军队退役人员(自主择业人员除外)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1+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缴费年限。(3)农垦企业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1+1993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的缴费年限×0.6+2003年7月1日以后的缴费年限×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缴费年限。(4)按《关于贵州省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7号)参保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008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0.6+2009年1月1日以后的缴费年限×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缴费年限(5)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1〕23号)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1+1993年1月1日至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时的缴费年限×0.6+办理补缴参保手续以后的缴费年限×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缴费年限。以上计算公式中的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与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计算公式相同。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997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缴费年限(1997年12月31日以后参保的按经认定的本人视同缴费年限)×1.4%。

(二)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大于等于1的,为合理衔接,平稳过渡,设立9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老办法月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按规定比例计发的超出部分。1.老办法月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本人缴费年限×1%。(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缴费年限(1997年12月31日以后参保的按经认定的本人视同缴费年限)×1.4%。以上计算公式中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与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计算公式相同。2.新办法月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本人缴费年限×1%。(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1997年12月31日以后参保的按经认定的本人视同缴费年限)×1.4%。以上计算公式中的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与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计算公式相同。3.超出部分指新办法月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减去老办法月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的差额。规定比例为:第一年(2016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第二年(2017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30%,第三年(2018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4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最后一年(2024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4.2025年1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

二、什么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是:职工所在企业缴纳20%,职工个人承担8%。以前的规定是,单位那20%里面的一部分和个人的8%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现在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仅个人缴的那8%划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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