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五、办理材料
须提交原件
须提交原件
内容包括:(1)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2)项目地理位置图1份(比例1:10000~1:50000)(3)项目所处位置河道地形及工程平面布置图1份(比例1:500~1:5000)(4)项目建筑物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基础处理图及建筑物与河道堤防等位置关系或设计横断面图等图纸各1份(比例1:100~1:200)(5)工程项目防洪评价报告1份(报批稿)
如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须提交第三者出具的相关意见。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