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婚姻登记处
成都市高新南区天府一街1120号(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办证中心楼上3楼)
1、受理: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2、审查: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询问相关情况。
3、登记: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在中国内地办理(含中国驻外使领馆)结婚登记;
3.双方自愿离婚;
4.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1.双方的户口簿;
2.双方的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
3.双方的结婚证;
4.由本人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5.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6.2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 2张;
7.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卡)”(“常住人口登记表(卡)”中无户籍地址的,还应提交集体户口首页);
8.当事人未落户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明等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