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员工消费可依法投诉,相关规定如下:
(1)以书面投诉为原则,以口头投诉为例外。
(2)可以是单个人进行的投诉,也可以是多人进行的共同投诉。
(3)可由旅游者本人进行投诉,也可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
(4)书面投诉。投诉者提出旅游投诉请求时,一般应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递交书面投诉。投诉书一式两份,应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投诉日期。
2.被投诉人的名称、所在地。
3.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5)口头投诉。程序如下:
1.投诉事项比较简单的,投诉人也可以口头投诉,由理由投诉处理机构进行记录或者登记,并告知被投诉人。
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口头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进行记录或者登记。
(6)委托代理投诉。程序如下:投诉人也可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但是应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
(7)共同投诉。程序如下:
1.共同投诉,是指投诉人4人以上,以同一事由投诉同一被投诉人的旅游投诉。
2.共同投诉,投诉人可以推选1~3名代表进行投诉。
3.代表人参加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过程的行为,对全体投诉人发生效力。
4.共同投诉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经全体投诉人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协会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实行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
(1)对消费者的投诉,由被诉方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被诉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
(2) 案情涉及两个县级辖区以上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级或省级)消费者协会处理。
(3) 案情涉及两个市级协会辖区以上的,由省消费者协会处理;省消费者协会对已受理的投诉可以委托辖区内与案情有关联的任何消费者协会处理。
(4) 省消费者协会收到的来信及网上投诉案件可以直接转到当地消费者协会处理,对重大、疑难的投诉案件可以直接受理。
(5) 外籍消费者投诉国内经营者的,由被诉方所在地县级消费者协会处理;省内消费者在上海、江苏、香港、澳门地区消费引发的争议,可以向消费者所在地消协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