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第47条,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本条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