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1月1日起,我市将再次提高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700元;
2、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650元。
全市平均增幅为13%。
(一)农村居民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城镇居民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收入证明;
3、属租房居住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和产权人证明;
5、家庭成员有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6、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应提交其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不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相关证明;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城市低保按照重点倾斜一类、强化三类管理的原则推进分类保障:
1、一类保障对象
(1)“三无人员”在全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其本人在享受全额保障的基础上再增加20%的补助。
(3)大病患者家庭,患者本人全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4)子女未成年或子女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单亲家庭,其子女享受全额保障。
2、二类保障对象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65周岁以上的老人,在差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基础上再增加20%的补助。
(2)重点优抚对象、劳动模范,其本人在差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基础上再增加20%的补助。
3、三类保障对象
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应积极为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就业岗位,鼓励他们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开展劳动自救。对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两次拒绝就业介绍的,取消其低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