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亡故待遇
一、范围对象和待遇标准
1.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人员)以及养老金列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职、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发给丧葬费和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从2009年7月起,丧葬费和抚恤费标准均为6000元(其中死亡退养人员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3000元),两项合计12000元(退养人员9000元)。
其中:丧葬费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先从亡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余额中列支,不足支付的,在统筹基金中列支。支付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仍有余额、且不列支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待遇的,余额可按规定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离退休费列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离休人员和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的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从2008年4月份起,丧葬费标准为1000元,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标准加上1000元为计发基数,再乘以20个月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中的退养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参照企业退养人员标准执行。
二、办理流程
亡故人员死亡时社保关系所在单位或社区,持亡故人员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苏州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工退休养老证》及《社会保险卡》,于其死亡当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减少手续,并清算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