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个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来源材料
(1)划拨用地
1)用地批复;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含红线图);
(2)出让用地
1)成交确认书;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红线图);
3)税费金缴纳凭证:契税凭证、出让金缴纳证明、出让金发票(复印件);
(3)租赁用地
1)用地批复;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含红线图);
(4)授权经营用地;
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含红线图);
(5)作价出资(入股)用地;
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含红线图);
(6)储备用地
1)土地收购储备批准文件;
2)土地收购合同(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