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清远市新城六号区广清大道113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二、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我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标准的复函(2007年)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五十七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五十九条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