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制定了天津经济适用房新政策,《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买天津经济适用房产权有限。购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回购。
本市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主要面向住房拆迁家庭,采取定向的销售和定向的安置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向中心城区、年收入4.2万元以下、拆迁补偿安置费低于25万元的家庭定向销售,销售价格相当于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50%;二是对拆迁家庭按“拆一还一”的原则实行定向实物安置。
在继续执行现行政策的基础上,新《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购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回购;购房满5年后,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按届时该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评估价格与原购房价格差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价款。用于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属于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免收土地收益价款。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该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另据介绍,今年根据拆迁安置需求,本市计划提供380万平方米、6.23万套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