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的自主权存在于性关系、性行为和性表现这三大方面之中。
性的自主权首先是指个人的自主选择权。在性关系方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个人有权按照自己的独立意愿,不受他人干涉地建立、维持或者终止某个性关系,或者拒绝建立、维持或者终止某个性关系。在中国,这方面的个人自主权主要反映在各种关于婚姻的法律和法规当中。例如《刑法》中规定了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罪、强迫卖淫罪、拐卖妇女罪等。《婚姻法》则规定结婚和离婚都必须是自主和自愿的等法律原则,而且禁止他人干涉婚姻当事人的这种自主与自愿。
性自主权就是自然人自主支配自己性利益的具体人格权。具体包括:
(1)性对象选择自主权。人们追求性满足或者从本人的身体上求满足,或者由外界的对象上求满足。以外界的对象为性满足的对象必须以对方同意为前提,不得侵害对方的性权利。
(2)性行为自主权。即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与什么样的异性交往,以什么样的方式交往,有权拒绝其不喜欢的一切来自异性的言语行为的权利。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窥探、强行与他人接吻、用手触摸他方的生殖器和其他性感带是一种侵害性自主权的行为或‘性骚扰”。对性骚扰到底侵犯了什么权利,这在法学界众说纷纭。有的认为性骚扰侵犯的是人格尊严权;有的认为性骚扰侵犯的是名誉权;还有的认为性骚扰是对身体权的侵害。如张*宝教授认为,“就其本质而言,对他人的性之侵害,也是侵扰他人身体的行为”,“未经他人同意而接触、抚摸他人性器官和与性欲、性感相关的器官的行为等,均属于对他人^、身(身体)的侵扰,侵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依照杨*新教授的观点,性骚扰侵害的是性自主权。笔者赞同这一看法。首先,“性骚扰者’实施性骚扰行为的目的在于追求性满足。其次,“性骚扰者”实施性骚扰行为的对象不仅在于对方的生殖器,还包括其他性感区。最后,“性骚扰者’实施性骚扰行为违背被骚扰者的性意愿。
(3)性表达自主权。吕口“个人有权通过交流、接触、情感表达与爱恋表达其性欲’,的权利。《性权宣言》将性表达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性权利,但笔者认为性表达权构成性自主权的权利内容之一,因为性表达权的实质是权利入通过自主表达性意愿的权利,性意愿的表达仍然属于自主支配自己的性利益。
在性行为和性表现这两方面,性的自主权表现为任何其他人都不得干涉、侵害或者破坏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己按照自己的意愿所做出的任何选择,既包括从事某些性行为和进行某些性表现,也包括拒绝从事或者进行某些性行为和性表现。否则就构成对于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应该受到法律和社会的禁止与制裁。在中国的各种法律和法规当中,有相当多的条款都在保护这些性的自主权。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由于社会对于性的自主权的社会意义的认识还不够充分,所以这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改进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