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排放:(1)申请人是事业单位、企业或个人;(2)有建筑垃圾排放需求受纳:(1)申请人是事业单位、企业或个人;(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二、办理时限
9(工作日)
三、办理材料
原件,一式四份
核对原件后返还给申请人,留复印件
核对原件后返还给申请人,留复印件
原件
原件
四、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
10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