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二、办理地点
潮州市潮州大道凤新大厦9楼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三、办理材料
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具有真实性、有效性等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法人或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被淘汰的渔船要提供拆解照片
被淘汰的渔船要提供《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
渔船属海事灭失的,提供《海事调查报告》
渔船属盗灭失的,提供报警受理回执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部门的出具有分管领导和经办人签名的《渔船灭失核查证明
指标来源渔船所有权属多股份的,提交全部股权人对淘汰旧船建造新船的股权分配协议书,并附股权人身份证明
渔船证件遗失的,提交持证人按照证件管理规定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后在有关媒体公告原渔船证件作废的整页原件
渔船所有权被继承的,提交财产继承公证材料(根据具体情形提交此材料)
渔船登记人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符而且属同一人的,提交村委会(居委会)证明,并经派出所审核属实(根据具体情形提交此材料)
属第一次申请的,必须由具有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代理,并提交《代理协议书》
从事过洋性远洋渔业的,提交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我国驻该国使馆同意渔业项目的证明、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