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领取《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所在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房屋等情况进行确认,确认后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组织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将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3.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初审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含房屋协查),复审后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4.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区、县(市)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发放《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
1.身份证明: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居民身份证。
2.家庭收入证明: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开具,无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开具。
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在校学生除外)具有完全劳动能力的无业申请人,其收入按户籍所在地政府部门公布的最低月收入认定。
3.房屋情况证明:有房屋的家庭应当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承租公有住房证明。无房家庭,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开具,无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由所在社区确认后到街道办事处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