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姜云波,贵州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74867XXXX,系陆**的辩护律师。
申请事项:申请对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
事实与理由:
我作为盗窃案被告人陆***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并听取其亲属的陈述,认为陆**的行为及精神状况,患有精神疾病之可能性。基于被告人亲属的再三请求对被告人作司法精神鉴定。为此,本律师特提请钟山区人民法院对陆国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
理由一:申请人会见被告人时,发现其逻辑非常混乱,表述不清,七拼八凑,答非所问,异于常人;
理由二:被告人的父亲称陆**曾因为头痛导致一只眼睛失明,医院认为这种情况无法控制,时隔多年,辩护人认为其脑部神经很有可能患有疾病。
综上所述陆**的行为和其以往的病史,如不对他作精神病司法鉴定,就有可能会造成刑加精神疾病患者的严重后果。
最后,恳请贵院接受司法鉴定申请,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为陆国军作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此致
钟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姜
2014年2月13日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你提供的情况看,这个门卫是否是间歇性精神病人,一定要有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不是只听其家人所说。即使经依法鉴定,该确是间歇性精神病人,还要看其伤人时是否发作。如果其在发病时伤人,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也应负民事责任,可向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提出赔偿要求。同样,幼儿园也应负民事赔偿责任。此外,如果是其串通医院出具了不实的体检证明,则医院也负连带责任。
虽然刑法对第18条第2款并未规定对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是否是在精神正常时犯罪要依法定程序进行鉴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使本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承担不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或者使本仅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的不良后果,对任何被认为属于患间歇性精神病的人实施的犯罪,均应依照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鉴定,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状况。
如果行为人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就应依据刑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不能使其负担刑事责任;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就应依据刑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鉴定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人,就应依据刑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使其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而不能仅仅因其患有精神病就从宽处罚。对于刑法第18条第2款的这一规定,有不少学者包括刑法学者和司法精神病学者认为是多此一举,应当删去。
但是,我们认为,根据犯罪时责任能力与行为同在的原则,只有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由于患精神疾病从而导致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丧失的,才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换言之,不能因为行为人患有精神病不管时持续发作的还是间歇发作的,而认为都从整体上造成了行为人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丧失,从而认为其不应负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