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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1、申请人向承担受理职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所需材料;
2、申请受理后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3、7个工作日后在受理部门领取证件,或者通过邮寄送达证件。
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在7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