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一)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符合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或原省劳动保障厅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置标准》;(三)经筹设阶段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材料齐全;(四)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1996)(2017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关于委托实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事项的通知》(珠人社函2014224号)(2017年)
《关于委托实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事项的通知》(珠人社函2014224号)被委托机关以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名义,在其管辖范围内实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事项。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委托书》(2017年)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委托书》被委托机关以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名义,在其管辖范围内实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1996)(2017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