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破坏军婚是不能要求破坏方民事赔偿的,破坏军婚罪并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范围,但如果因重婚而离婚的,军人可以向对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审判管辖可分为3种:
(一)级别管辖,即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包括破坏军婚案在内的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地区管辖,即同级法院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作为破坏军婚案的犯罪地,是指发生破坏军婚犯罪行为的地点。犯罪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的,作为被害人的现役军人可以从中选择一个犯罪地法院进行自诉。
(三)专门管辖,即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或专门法院相互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军内人员有破坏军婚犯罪行为或发生在军营内的破坏军婚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应按照《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2条的规定处理:“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依法行使侦查权;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对军内人员犯罪的案件依法分别行使检察权、审判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军队和地方互涉的刑事案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