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取条件
凡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含个体参保人员),均可申领病残津贴。申领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
二、待遇标准
病残津贴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计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病残津贴随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所需资料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参保人人事档案(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无需提供)。
3.《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4.参保人在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成都银行、成都市农商银行、简阳农商银行(任选其一)开立的储蓄卡或活期存折(已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的无需提供)。
5.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四、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停止或暂停发放病残津贴
1. 经复查鉴定为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停止发放病残津贴;不按要求参加复查鉴定的,暂停发放病残津贴。
2. 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按规定计发其基本养老金,停止发放病残津贴。
3.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死亡的,停止发放病残津贴。
五、特别提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参照养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法,每年实行一次网络认证或委托认证或上门认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自批准领取的次月起,每3年会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领取病残津贴人员组织一次劳动能力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