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的主体可以是老师,也可以是学生。校园欺凌不一定在校园内发生,放学后同学间的欺负行为也算在内。
其主要表现是身体强壮的学生欺负弱小的学生,令其在心灵及肉体上感到痛苦。校园欺凌通常都是重复发生,而不是单一的偶发事件。有时是一人欺负一人;有时集体欺负一人。
校园暴力行为表现具体有:
1.叫受害者侮辱性绰号;指责受害者无用、侮辱其人格等。
2.对受害者进行重复性的物理攻击。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使用管制刀具、棍棒等攻击受害者。
3.干涉受害者的个人财产、教科书、衣裳等,损坏,或通过他们嘲笑受害者。
4.欺凌者明显地比受害者强,而欺凌是在受害者未能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发生。
5.传播关于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
6.恐吓、威迫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胁受害者跟随命令。
7.让受害者遭遇麻烦,或令受害者招致处分。
8.中伤、讥讽、贬抑评论受害者的体貌、性取向、宗教、种族、收入水平、国籍、家人或其他。
9.分派系结党:孤立、杯葛或排挤受害者。
10.敲诈:强索金钱或物品。
11.画侮辱画,写侮辱性的文字。
12.网上欺凌,即在网志或论坛上发表具有人身攻击成份的言论。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