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自收自支单位工作人员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61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30号)
二、应具备的条件
我市各部、委、办、局和区县所属的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及外省市在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已离退休人员。
三、应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制核定批复、《关于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批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基本情况登记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保险花名册。
四、办事程序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月起,填写《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基本情况登记表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保险花名册,并携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制核定批复和《关于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批复到单位主管区、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养老保险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单位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照政策规定比例参保缴费。
五、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即时办结
六、受理窗口
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综合服务大厅三楼A区(河东区九经路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