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限制,给予劳动者经济补位,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员工有过错
(1)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4)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后拒不改正;
(5)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员工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仍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3、员工无过错,公司经营出现困难需要经济性裁员
(1)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2)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还是要裁减人员;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