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个人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是以登记进行判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条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八条 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第九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一)受理
1、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
2、对依法不需要申请或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不需要申请或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字。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5、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一份)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办理与告知
1、审核同意后,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2、审核不同意的,将《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