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卖人就同一买卖标的签订多份合同的,买受人均主张标的物的,标的物受领的顺序是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先给付的、先签订合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遭遇一房多卖的情形,购房方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甚至可以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另外,一房多卖包括一房二卖,在一房二卖中其实还能就房屋的产权做进一步的确定。当然,如果在一房二卖中,另一方是恶意串通卖家买得房子的,一般上被损害的买家仍能够购得该房产。而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判断房子的归属权归谁,就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归办理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所有。所以,在房屋已经具备过户条件时,建议就是及时找卖家办理过户,过户后也不会夜长梦多了。
2、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归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所有。房屋,买卖中有多种登记手续,这点可以在买房之前先做个学习,避免因为自己的疏忽导致房子被别人先取得了。
2、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又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归已经先行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所有。在没有任何登记的情况下,就要看谁现时占有该房了,关于这一点就要注意什么时候能够取得房子,然后进行占有。
4、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归先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买受人所有。
5、如果上述情况均未发生,归签约在先的买受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