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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法》
第三章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 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