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
第三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三、办理地点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8号财政大楼市行政服务中心
四、办理材料
加盖单位公章资质申请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
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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