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全部的全额返现行为都是违法的,不过如果是运用消费返现的名义做传销的勾当或者假消费就属于违法行为。
一是收取入门费、发展下线、团队计酬的“消费返利”。即借助“消费返利”名义,要求会员及加入者交纳入门费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靠发展下线盈利。有的以发展省市区县代理商为名义,要求代理商交纳“保证金”,并通过发展渠道商,瓜分“保证金”获取报酬;有的通过网站后台,会员自由充值,然后按照数倍进行分期返还;有的在推广和发展过程中,诱导鼓励会员抛弃消费,进行投资行为获取报酬。
二是不收取入门费、不存在团队计酬、但发展下线的“消费返利”。这类公司提出的消费返利,主要是以陈瑜的《消费资本论》为理论基础,通过网站购物平台及发展线下实体联盟商家,注册网站的会员到实体联盟商家购物后,由商家交纳中介服务费至公司,公司再按照其返还政策向消费者返还。这类模式虽然不要求会员交纳入门费,招募代理商也不需要交纳费用,但这类公司提出的理念因为极有较大诱惑力,已经被大量投机者演变成“投资返利”,已经背离了“消费返利”的本质,大量假消费、真投资的行为出现,致使这种模式混乱并变异成金融游戏,而且这类模式发展速度极快。
三是不收取入门费、不发展下线、不团队计酬的“消费返利”。该模式的消费返利载体主要为大型购物网站,只是在网站的线上进行返利,实质属于促销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