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已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2.变更的情形符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要求:1、食品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2、生产加工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3、生产加工场所搬迁的;4、食品种类、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5、生产加工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时限
3(工作日)
三、办理材料
申请人签字
1、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2、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
与原件一致
包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内容填写清晰、真实、准确,申请人签字
内容填写清晰、真实、准确,申请人签字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