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工作日)
验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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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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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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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02年)
第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装置技防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当将技防系统的建设纳入建筑工程的规划。技防系统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参加。技防系统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02年)
第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装置技防系统但尚未装置的,应当依附现有建筑物或者管线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方式装置,其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竣工验收。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2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技防系统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技防检测机构;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2年)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技防办”)是本辖区、本部门技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技防系统建设,应当纳入建筑工程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筑工程的技防系统设计方案和依附现有建筑物或管线组成的有线、无线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核准,并由技防办组织竣工验收。技防系统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筑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三十三条 根据技防系统审核、验收权限划分,系统施工单位必须向相应的公安机关技防办提出审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申报表》一式两份;(二)系统建设单位委托书或合同书复印件;(三)系统设计方案(系统规模、技术方案和系统组成);(四)选用器材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五)器材设备布置平面图、器材设备监控中心布置图、系统各部分联线图,管线敷设图;(六)系统费用预算报告;(七)系统周边环境及建筑图。公安机关技防办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施工;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