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中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3.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6.在护士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7.被查实曾使用伪造护士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护士资格进行注册的
8.国家卫健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护士条例》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来源:临汾政务网(lf.sx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