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2)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二、办理地点
汕尾市城区红海大道汕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三、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四、办理材料
由汕尾市城管执法局提供。
核原件,上交复印件。
适用于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核原件,上交复印件。
核原件,上交复印件。
无。
无。
无。
无。
无。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