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假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二、产假天数
女方:
正常产假:98天(符合规定可延长60天)
最高:158天
男方:
20天护理假
三、产假办理
1.办理材料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和独生子女证
2.办理地点
直接咨询公司的人事部门并办理
四、怀孕和产假待遇
1.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2.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3.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4.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5.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6.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