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堆放或搭建行为人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2、堆放或搭建行为不会影响周边的秩序,不会阻碍交通,不会妨碍市容环境卫生。3、堆放或搭建行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4、堆放或搭建地产权人同意。所有资料需盖公章
二、办理机构
封开县城市管理局
三、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四、办理费用
第一项?1996年4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建委《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6]104号)原规定: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由公安部门统一收取。现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省府办公厅粤办函[1996]7222号文),从1997年1月1日起,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改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收费标准及其它有关事宜,仍按粤价[1996]104号文规定办理。
附表第一项?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备注:基建或其他占用包括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
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