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疫苗安全事件的,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二)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疫苗安全事件;
(三)干扰、阻碍对疫苗违法行为或者疫苗安全事件的调查;
(四)本行政区域发生特别重大疫苗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疫苗安全事故。
第九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
(二)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三)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疫苗安全事件;
(四)干扰、阻碍对疫苗违法行为或者疫苗安全事件的调查;
(五)泄露举报人的信息;
(六)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报告,未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七)其他未履行疫苗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一)疑是医疗事故造成病人死亡的,临床诊断不能确定死因的,应在病人死亡48小时内由医患双方共同或其中任一方提请尸检,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立即委托司法机关组织实施尸体解剖,并由司法机关出据尸检报告书。医患双方中任一方拖廷时间或拒绝尸检,影响对死因制定的,由拖延或拒绝方负责。
(二)医疗事件发生后,医患双方均可在规定时效内提出书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由申请方缴纳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费。对死因不明、有一方拖延或拒绝尸检者,可拒绝受理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三)医疗事件发生后,原则上由医疗单位与病家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先行协商处理,协商处理达成协议、共识则此案件到此结案。
(四)医患双方协商无效时,任何一方均可在规定时效内提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五)医疗事故鉴定自提交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发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六)医患双方任一方起诉到法院,卫生行政部门中止受理。
(七)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发出后,医患双方有一方不服,应在15日内再次申请重新鉴定(即复议),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非法行医的“医疗单位”发生疑似“医疗事故”的,不在上述的处理程序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