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采购人作出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1至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