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申请表;(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三)变更业务范围内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工作经历证明;(四)在变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五)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意见。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申请表;(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三)变更业务范围内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工作经历证明;(四)在变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五)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意见。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0号令)、国家煤矿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2〕76号)规定,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由贵州煤监局负责组织核发,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规定、程序认定形式、条件、程序等核查。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 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0号令)、国家煤矿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2〕76号)规定,对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材料及程序进行核对,符合制证盖章。
窗口按照规定颁证或者不予通过的下达通知书,或者邮寄送达。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 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 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