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拥有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不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抵押的不动产
二、办理材料
(1)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包括: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校对)(2)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护照或其它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校对)(3)委托办理的身份证明: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盖公章认证的复印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校对)(4)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除提交本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等有指定权的部门指定监护人的材料;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经人民法院等有指定权的部门宣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指定监护人的材料。处分被监护人房地产的,应当由全体监护人共同申请,并提交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5)申请对象是境外注册公司的,须提交经合法认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董事长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具体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格式要求请看《关于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说明》单张)(6)卖方配偶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属房改房出售)(7)委托书需经原公证部门复核
(1)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批准同意出售的证明(属军产、部队房改房或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等的)(2)国土资源管理及房屋管理部门同意出售批文(属直管公房的)(3)兼并、破产、转制、撤销文件,并注明房屋产权归属;税务部门关于契税征收的意见;说明兼并、破产、转制、撤销资产范围的评估报告书(属单位兼并、破产、转制、已撤销的)(4)单位更名转制批文(国有企业),工商局证明,证明须包括企业变更登记情况及股东是否发生变化情况,以及税务部门关于契税征收的意见(属体制改革或资产重组更名的)(5)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出售的证明(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6)经国土部门审批的土地处置方案(属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审批和登记,涉及企业转制的)
(1)国有企业出售存量公房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出售的意见、评估报告书(2)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存量公房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出售的证明、评估报告书
(1)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书、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等(原件)(2)法院判决破产的文件、法院判决成立清算组的文件及清算小组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委托书(属破产企业出售房地产的)
属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拍卖过户的
申请人自愿委托评估房屋价格的
属房改房出售的需提供
属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审批和登记,需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