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
第一类第5项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措施。教育行政部门对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一)不具备相应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人员及其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三)章程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四)在筹备设立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申请直接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项外,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