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组成。试点期间缴费基数为本区县2007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
1.个人缴费。各区县、高新区根据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在5%-10%的范围内确定适当比例,作为个人缴费的最低标准,缴费人员按不低于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
2.集体补助。各区县、高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为缴费补贴、领取补贴、养老补贴和计划生育养老补助四部分。
政府对年满45周岁的参保缴费人员每年按缴费基数的2%给予缴费补贴。
参保缴费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政府按当年缴费基数的2%给予领取补贴;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按当年缴费基数的4%给予领取补贴;年满80周岁的,按当年缴费基数的6%给予领取补贴。
免缴费人员不满70周岁的,政府按当年缴费基数的2%给予养老补贴;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按当年缴费基数的4%给予养老补贴;年满80周岁的,按当年缴费基数的6%给予养老补贴。
政府对农村独女家庭和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的,给予计划生育养老补助。
政府补贴由区县、乡镇两级政府承担,可根据实际确定分担比例。
4.缴费人员年满45周岁未按期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可于60周岁前补缴,按补缴当年的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2%)的标准补缴,未按期参保或中断缴费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