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郊区开设停车场进行经营活动的,没有相关手续肯定是违法的,由相关部门对停车场进行取缔。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
第二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标志牌;
(二)使用混凝土、沥青或者砂石等进行地面硬底化处理,并保持坚实、平整;
(三)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泊位标线,对停车泊位实施编号管理;
(四)安装车轮定位器;
(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备通风、照明、排水等设施设备,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停车场的出入口;
(七)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标准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其安全运行;
(八)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配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用电设备、线路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保证用电安全;
(九)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设置并标明肢体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
(十)符合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备、设施,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正常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工商登记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一)营业执照、经营地址;
(二)停车位类型、数量、停车场的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报送资料规范、齐全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停车场经营者出具备案证明;报送资料不规范、不齐全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停车场经营者需要补正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