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广东省渔业船舶船-员考核发证实施办法(1998年)
第九条申请职务船-员证书考试者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条件符合《渔业船-员体格检查标准》,具有游泳50?米及以上的技能,具备考试发证机关认可的船上工作资历,?经专业技术培训的现职船-员。????在有限航区90千瓦以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必须经专业训练关取得《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
广东省渔业船舶船-员考核发证实施办法(1998年)
第十条专业技术培训的要求:????(一)?举办渔业船-员专业技术培训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学场地,教学必需的图书、挂图、模型、仪器、仪表等?教具和设备。????(二)?培训班的教师必须由持有广东省渔业船-员技术培训教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三)?组织渔业船-员专业技术培训班的市、县渔港监督机关,须提前将培训班的计划报广东渔港监督局备案。????(四)?培训船-员所用的教村和课程设置,必须按广东渔港监督局的规定执行。????(五)?船-员专业技术培训的时间:四等不少于30?天;五等不少于15天;机艇、摩托艇不少于7天;5总吨?以上非机动船舶不少于5天。????船-员专业技术培训单位经广东渔港监督局批准,可以试行函授和面授相结合的专业技术培训,但面授的时间不?得少于上述培训时间的二分之一。?
广东省渔业船舶船-员考核发证实施办法(1998年)
第十一条申请各航区、各等级职务的船-员考试资?历要求:???(一)?初级考试????申请所在船舶同航区、同等级最低一级职务的驾驶?员、轮机员考试,四等的须在船上实际工作满12个月;五等的须在船上实际工作满6个月,机艇、摩托艇和非机动?船驾驶员须在船上实际工作满3个月。????(二)?升级考试????申请晋升同航区、同等级的船长、轮机长的考试应持有大副或大管轮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12个月。????(三)?改变航区考试????内河船-员申请有限航区、同一等级、职务的船-员考试,应持内河航区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实际担任该务满12个?月的资历,并在有限航区船舶上见习满3个月。????有限航区船-员申请内河航区同一等级职务船-员考试,应持有限航区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担任该职务满12个月?的资历,并在内河船舶上见习满3个月者。????(四)?升等级考试????申请同一航区、高一等级、相同职务考试的船-员,应持有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并实际担作该职满12个月。?第四章?船-员考试发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十三条船长、轮机长等渔业船舶职务船-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渔业船舶普通船-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不得雇用未取得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人员上船从事相应的作业。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4年)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依照本规则的规定,负责监督实施船-员考试工作。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和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船-员考试;核发船-员职务证书;监督、检查持证船-员的任职情况。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4年)
第十五条各省级主管机关可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内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内河职务船-员考试大纲,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1998年)
全文第一条为了提高渔业船舶船-员的技术水平,保障渔业船舶和海上人员生命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渔业船舶普通船-员。第三条渔业船舶普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各类渔业船舶普通船-员应当经过专业基础训练,凡150千瓦以下的渔业船舶的船-员必须经过专业基础训练(简称"基础训练"),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以下简称“基础训练合格证”)。基础训练合格证是渔民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资格凭证,未持此证者,不得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训练系指对船-员进行的海洋与气象常识、航海大意、轮机大意、水手工艺、海上求生、船舶消防、海上急救、救生艇筏操纵、海洋防污、海损事故紧急处理等十项内容的基础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第五条农业部是渔业普通船-员持证上岗制度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考核大纲、证书格式;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和检查本海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的考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是渔业普通船-员基础训练的考核发证机关(简称“考试发证机关”),负责本辖区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工作。第六条渔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培训单位应当具有一定的场地、教学设备和相应的教师队伍,并按照考核大纲进行培训。培训单位和教师资格由各考核发证机关根据农业部的规定统一认定。第七条申请《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的人员应当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本人填写的“渔业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见附件一)。(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12个月以内检查的“渔业船-员体格检查表”(附件二);(3)二寸正面半身近期免冠照片两张。(4)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5)渔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培训单位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第八条基础训练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持证者应在有效期满最后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证书,申请换证者应向考试发证机关递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审证申请表》;二、一寸正面免冠近期照片两张。第九条渔业船舶普通船-员持证上岗制度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凡申请职务船-员考试者必须持有基础训练合格证。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